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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个人频繁跳槽,信用将成问题”,凭什么?

发布时间:2019-05-07

【华兴为您关注】今日话题

        “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,他的信用肯定就成问题了。”近日,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葛平安的一席话,引发热议。随后,浙江省人社厅表示,这句话针对的是恶意频繁跳槽行,正常的跳槽不会影响信用分。然而,还是有很多网友担心,这会影响自己的自主择业权。

  谁来判断频繁跳槽是恶意的?

  葛厅长的这一席话,是有语境的。在座谈会上,有企业大倒苦水——不仅招工难,留住人才也很难,让员工提前一个月离职,要赔经济补偿金……但“员工要走,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。”

  面对企业的抱怨,葛厅长表示,员工要走,接下来也有制约措施,“我们马上要推进人社的信用体系建设……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,那他的信用肯定成问题了”。

  这段视频随即引发关注,浙江省人社厅负责人连忙回应:员工频繁无序流失是企业的一大痛点,那句话针对的是恶意频繁跳槽等行为,正常离职不受影响。

  这位负责人所说的恶意频繁跳槽,可能指的是一些媒体报道过的“职场劳务碰瓷”。比如故意不签劳动合同,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二倍工资;主动不要社保,事后举报索要补偿;还有人一年内换了11家公司,申请仲裁11次,提起诉讼8次,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……

  可此类问题并非无解。以不交社保为例,如果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规,依法缴纳社保,那就不用怕被要挟。就怕有的企业为了省下社保钱,半推半就,甚至主动建议应聘者不交社保的要求。

  果真如此,被员工索偿,只是在为当初的决策买单。至于给加班工资,难道不是应该的吗?

  就算有“碰瓷式职业维权人”(极其罕见),无论是提起劳动仲裁还是诉讼,都要用证据说话的。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,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,公司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赔偿。

  现实中,绝大多数人都是老老实实搬砖——大家都知道频繁跳槽对找工作不利,也不可能靠企业赔的那点钱过一辈子。

  某招聘网站发布的《2019春季跳槽报告》显示,白领们决定跳槽的根本原因还是“钱”,有64.22%的白领表示因薪酬不理想而跳槽。此外,企业发展前景不明、晋升受限和福利待遇也是促使白领跳槽的主要原因。

  就算有一些人频繁跳槽,往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。有数据显示,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.5年。浙江的情况也没有好太多,去年《改革开放40年浙商生存发展报告》显示,从1978年到2018年,浙江存活10年以上的市场主体约占总数的三成,而注吊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只有3.7年。

  如果某个行业不景气,其中的中小企业日子自然不好过,员工也就很可能频繁跳槽。在一些企业眼里,是这个员工对企业不忠,恶意跳槽,但在旁人看来,他只是在找一份稳定些,能养家糊口的生计。

  在劳资关系中,相关部门不能“拉偏架”

  近年来,不时有企业界和学界人士抱怨,中国的劳动法太超前,对企业要求过多,对员工过度保护,损害企业竞争力。

  上文的那家企业也觉得开除员工需要赔偿,但“员工要走,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”,似有不平之意。

  不过,她有没有想过她的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怎么样?在一线大城市,户口很金贵,一些企业就以给户口为条件,要求员工服务数年,否则就要交一大笔违约金。这样的单位,即使工资很低,还是有人挤破脑门愿意进。即便员工拿到户口就跳槽,不少法院判决也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,酌情裁定员工向企业的赔偿(数额一般会低于协议约定)。

  所以说,企业想留住员工的办法很多,无论是薪酬,户口,还是职业发展,有一样就行。什么都没有,还想限制员工自主择业权,企业自然招不到人,留不住人。有网友这样嘲讽自己的老东家——总是让我们学某某公司的狼性,却不学人家的福利待遇,结果学成了个哈士奇。

  更重要的是,“劳动法过度保护员工”的观点,与社会的普遍认知相悖。我们听到过、看到过太多劳动者权益受损害,忍气吞声的例子,却少见相关部门出手相助。

  相关部门急企业所急没问题,但在此之前,也要问问自己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怎么样——如有网友发问“8小时上班制度,周末双休制度,有几个企业能做到?为什么不把这些列为企业征信?”

  信用体系要建设,但权力边界一定要明确

  在现代社会,信用就是财富,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,增强人们之间的互信,没人会反对建设信用体系。

  不过,收集什么信息;拿这些信息做什么;谁有权看这些信息,这些更重要的问题一定要公开透明,让公众参与决策。

  以德国为例,德国的"通用信用保险保护协会"(SCHUFA)是一个民间机构,与官方无直接关联。该机构目前掌握有6630万个人以及430万企业的信用相关信息,并给出评级。SCHUFA评分较低的人,在银行贷款、租赁房屋时都会遇到不小的麻烦。

  不过,是否积极参与健身活动、是否遵守交通规则、是否定期看望父母这类问题不会影响SCHUFA的信用评分。《联邦数据保护法》等多部法律还明确规定,征信机构不得在信用评分中体现个人的收入、存款、生活方式、消费习惯等信息。

  美国的信用平台则是由不同的信息渠道汇集成个人信用数据,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,只能由律师、会计师等人调阅,相关部门绝对不能接触这些个人隐私。

  目前,一些地方政府信用体系混乱,信用与商业行为不分,法律和道德不分,一些地方将欠缴水电费、乱闯红灯、地铁逃票,甚至儿女不定期看望父母等道德问题都纳入信用评价体系。如今,跳槽这样的市场行为也要纳入信用体系?

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通过分析“被遗忘权”相关案例认为,数据收集并非越多越好,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还是现在特别热门的数据隐私和信息隐私问题,一定要返回到数据治理的最初原则,以信息合理实践和隐私保护为目的进行合理规制。同时,应更多关注信息合理流通、信息收集中赋予数据主体的一系列权利,如访问权、更正权、知情权、删除权等。

  建设信用体系有必要,但收集什么信息要有边界。信用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守信,让交易更便利,但它不该、也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成为“道德完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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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兴董芳